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一、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(以出口货物报关单〈出口退税专用〉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)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 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,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,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,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 计提销项税额。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,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。?
二、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。?
(一)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?
销项税额=(出口货物离岸价格×外汇人民币牌?价)÷(1+法定增值税税率)×法?定增值税税率?
(二)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?
应纳税额=(出口货物离岸价格×外汇人民币牌?价)÷(1+征收率)×征?收率?
三、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,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 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。?
四、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的,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〔2004〕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《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(免)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4〕113号)第一条规定执行外,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, 可经地市以上(含地市)税务机关核准后,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
五、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,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,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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