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险废物的含义应把握如下:
(1)危险废物实行清单控制,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的各类废物均为危险废物,应采取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。
(2)虽然废物未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方法,如果废物中有害和有毒成分的含量超过标准限值,将被视为危险废物。
(3)危险废物的形式不限于固体,也包括液体,如废酸、废碱和废油。
(4)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,应按照《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进行管理。
具有毒性的常见危险废物包括:
(1)生产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含汞荧光灯管;
(2)工业生产、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和设备,废弃铅酸电池、镉镍电池、汞开关、多氯联苯电容器等,拆卸、破碎、粉碎后收集;
(3)废印刷电路板等。
危险废物的易燃性是什么?
易燃性是指容易着火和保持燃烧的特性。但木材、纸张等废弃物不是易燃的危险废弃物。
(1)液体易燃危险废物:闪点温度低于60℃的液体、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(闭杯试验)。
(2)固体易燃危险废物:在标准温度和压力(25℃,101.3千帕)下,因摩擦或自燃而着火的固体废物,点燃后可剧烈持续燃烧,造成危害。
(3)气态易燃危险废物:在20℃和101.3千帕下,当与空气的混合物中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13%时可点燃的气体,或在这种状态下与空气混合的气体,无论可燃下限如何,可燃上限和可燃下限在可燃范围内的差值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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