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: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,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,予以履行。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海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、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;
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。
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海关采取下列主要措施
到期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;
当事人逾期不旅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,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、物品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,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,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
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等,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,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
5.简单案件处理程序:简单案件适用
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、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
②其他违反海关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,物品在5万元以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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