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项稽查: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为为重点,采用风险分析、贸易调查等方式,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、重点式、通关式稽查
3.验证稽查: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、AA类管理企业分别开展的准入式、监控式稽查。
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:查账法、调查法、盘存法、分析法
稽查的通知: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,将“稽查通知书”送达被稽查人;特殊情况下,经直属关长或隶属关长批准,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,经行稽查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
稽查的实施:
①对被稽查人进行符合性测试
②对被稽查人进行实质性测试
海关稽查的实施:
③查阅和复制被稽查人账簿、单证和有关资料
④异地查阅或复制账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
⑤检查与进出口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货物情况
⑥向被稽查人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
⑦封存被稽查人账簿、单证等资料或进出口货物
⑧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
⑨延伸稽查
稽查报告与结论:海关稽查组在实施稽查后,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,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,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,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,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;
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,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。
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:
1、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海关制发“限期改正通知书”,交被稽查人,责令其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的,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;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
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;
②拒绝、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的;
③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账簿和单证等有关资料的、
2、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的,海关制发“限期改正通知书”,交被稽查人,责令其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的,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;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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