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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稽查制度

来源:理想通达 2021-08-12 15:45
导读: 专项稽查: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为为重点,采用风险分析、贸易调查等方式,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、重点式、通关式稽查 3.验证稽查:对申请评

  专项稽查: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为为重点,采用风险分析、贸易调查等方式,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、重点式、通关式稽查
  
  3.验证稽查: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、AA类管理企业分别开展的准入式、监控式稽查。
  
  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:查账法、调查法、盘存法、分析法
  
  稽查的通知: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,将“稽查通知书”送达被稽查人;特殊情况下,经直属关长或隶属关长批准,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,经行稽查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
  
  稽查的实施:
  
  ①对被稽查人进行符合性测试
  
  ②对被稽查人进行实质性测试
  
  海关稽查的实施:
  
  ③查阅和复制被稽查人账簿、单证和有关资料
  
  ④异地查阅或复制账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
  
  ⑤检查与进出口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货物情况
  
  ⑥向被稽查人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
  
  ⑦封存被稽查人账簿、单证等资料或进出口货物
  
  ⑧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
  
  ⑨延伸稽查
  
  稽查报告与结论:海关稽查组在实施稽查后,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,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,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,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,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;
  
 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,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。
  
 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:
  
  1、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海关制发“限期改正通知书”,交被稽查人,责令其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的,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;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
  
 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;
  
  ②拒绝、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的;
  
  ③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账簿和单证等有关资料的、
  
  2、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的,海关制发“限期改正通知书”,交被稽查人,责令其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的,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;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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